三、对下列法规中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的规定作出修改
12、删除《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
13、删除《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五条。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4、删除《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
十七条。
15、删除《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
删除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人民防空建设费”。
四、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依据
宪法修正案有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作出修改
16、将《
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第
四条的“三年”修改为“五年”。
(二)依据
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下列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7、《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18、《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