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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三、对下列法规中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的规定作出修改

  12、删除《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13、删除《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4、删除《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七条

  15、删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删除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人民防空建设费”。

  四、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依据宪法修正案有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作出修改

  16、将《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第四条的“三年”修改为“五年”。

  (二)依据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下列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7、《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8、《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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