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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7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为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经对现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

  2、删除《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五章共十条。

  3、删除《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一条中的“规费征稽”。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和建勤民工组成的养护组织”。

  删除第五十三条中的“第五十条第二款”。

  4、删除《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九)项。

  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5、删除《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村提留、乡统筹”和第二款。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6、删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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