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教育督导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政府统筹下,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教育督导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教育督政的相关内容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完善督导机构。
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要求,将教育督导评估体制机制创新纳入国家教育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构建新的教育督导评估体制机制,强化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职能,提升教育督导地位,增强教育督导权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统筹管理教育评估的政策制定、项目规划、结果发布和监督整改等工作。
(三)优化督学队伍。
要按照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的要求,加大督导队伍建设力度。各区县(自治县)配备专职督学原则上不少于2名,合理配备兼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工作人员,解决专兼职督学的职级和待遇。要根据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新任务,配备2―3名专兼职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人员。积极构建区县(自治县)督导、片区督导和学校督导网络体系。创新督学管理机制,完善督学聘用办法,拓宽督学选聘渠道。加强督学培训基地建设,完善督学培训体系,将督导评估人员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督学队伍整体素质。
(四)提供条件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教育督导和监测评估专项经费,落实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和督导结果奖励经费。要为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工作提供设施设备等条件保障。加快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信息化。搭建教育督导交流开放平台,扩大教育督导和监测评估的区域合作与国际交流,推动教育督导和监测评估的对外开放。
(五)完善督导制度。
完善委托评估制度。按照建立教育决策、执行、监督评价新机制的要求,在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下,教育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教育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