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命名第三批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决定
(宁环发〔2010〕76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有关乡镇:
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创建自治区和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的通知》(宁环发〔2007〕49号)精神,我厅组织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农牧厅等部门对申报第三批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乡镇及村进行了考核验收,并进行了公示。经研究,决定授予灵武市临河镇等12个乡镇第三批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授予永宁县胜利乡烽火村等18个村第三批自治区级“生态村”称号。依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试点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规定,决定奖励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各20万元、自治区级“生态村”各5万元。
希望被命名的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努力奋斗。
附件:第三批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 和“生态村”名单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三批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名单
一、优美乡镇(12个)
灵武市临河镇、贺兰县立岗镇、恵农区红果子镇、平罗县通伏乡、青铜峡市瞿靖镇、盐池县花马池镇、红寺堡区红寺堡镇、隆德县沙塘镇、西吉县新营乡、沙坡头区宣和镇、海原县海城镇、平吉堡奶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