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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6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

  (一)河北省草地管理条例(试行)(1984年3月24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1986年5月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三)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1年3月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六)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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