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二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工作。”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应当向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等文件。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
删去原第三款。
三、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产生。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也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行业协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指导、帮助行业协会做好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