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院:
现将《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护理工作在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中的作用,规划好护理工作发展目标,切实解决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加大贯彻落实《
护士条例》的力度,结合护理工作任务、服务内涵、服务项目,保障临床护理人力资源的配备。在护士人力暂时不能满足临床护理工作的情况下,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院可以聘用少量经过培训的护理员协助护士从事患者的生活护理。护理员不得从事重症监护患者和新生儿的生活护理,不得从事护理技术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护理职责,切实加强临床护理服务,落实基础护理,要制定临床护理质量考核标准,促进临床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护理文书的书写方式,鼓励采用表格式记录,取消三级护理病人的护理记录,重点注重病重及病危患者的记录要点,减少护士书写护理文书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