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赣卫办医政字〔2010〕40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直省管医疗机构: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也是对其基本条件和执业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和审核,对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料管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公示校验结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办法(暂行)》(赣卫医发〔2005〕24号),建立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制度,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所辖医疗机构校验的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审查等工作,并将医疗机构许可信息及时通报卫生监督机构。
三、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应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其他医疗机构以书面审查为主,各地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应采用日常监管、专项督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其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在“记分本”上予以记载,并及时抄报登记机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评分情况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