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购入、供应第二类疫苗,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严禁违规行为的发生。严禁从无疫苗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预防接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坚持自愿、自费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和收费后不出具票据的行为。
三、完善疫苗领发登记,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我省供应的各类疫苗,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5年版)关于疫苗的生产和检定要求;包装能适应航空、铁路、公路运输;储存和运输必须按照《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疫苗运送应附带随货同行清单、运输温度记录单、疫苗温度监测卡和批签发报告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接收、分发第一类疫苗、供应第二类疫苗时,要严格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提供或审核相关证明及复印件,真实、完整填写有关记录,做好疫苗购进、分发、供应的记录工作,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同时,在接收、逐级分发、供应疫苗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疫苗运输、储存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作好记录,特别要注意储运疫苗设备必须符合冷链设备有关要求。接种单位要具有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接种现场的疫苗存放应符合规定的温度条件。疫苗的收货、验收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依法实施预防接种,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国家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实施预防接种,对每一位接种对象在实施预防接种前要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价格等,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接种时应仔细核对疫苗品种、受种者信息,确保预防接种安全、有效。同时,在实施接种后应及时填写接种记录,并细致认真在预防接种证、卡或计算机上准确记录所种疫苗的年、月、日及批号。接种第二类疫苗还需向接种者出具接种证明,如实标明受种者信息、接种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公司、批号、接种时间和有关建议。预防接种记录应长期妥善保存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