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卫疾控字〔2010〕20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市场流通秩序,加强疫苗管理,确保疫苗接种工作的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依法管理疫苗
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疫苗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管理疫苗,确保疫苗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协调通报和信息沟通机制,发现疫苗质量问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情况,及时互相通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内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名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具有资质的疫苗批发企业名单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规范疫苗供应渠道,切实加强收费监督
第一类疫苗严格按照《江西省一类疫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行逐级分发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做好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分发工作。分发、使用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严格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凡是《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核准“疫苗”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疫苗批发企业只能将第二类疫苗销售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和其它疫苗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药品零售企业和任何个人供应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向有资质的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