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了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学校与委托短期培训单位签订的培训协议书。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从收到学校申报短期培训收费有关资料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核定学校短期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湖南省大中专学校短期培训收费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通知申报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同意短期培训收费后,凭《湖南省大中专学校短期培训收费申报表》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十三条 学校短期培训收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服务性培训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税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学校办学培训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短期培训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和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成人大中专学校、民办大中专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大中专学校短期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