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收费标准,凡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服务性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测算,报价格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批。受单位(企业)委托集体短期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委托单位自愿协商确定,报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短期培训中使用的书籍资料费及一次性耗材收费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实行按实结算。
第八条 学校短期培训收费实行省级、市(州)、县(市)三级审批管理制度。
中央部委驻湘学校和省属学校的服务性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备案)。市(州)所属学校的服务性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县(市)所属学校的服务性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由县(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学校短期培训收费按短期培训项目进行审批。即:一个短期培训项目一个收费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收费标准依据《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批;
(二)服务性短期培训收费标准:1、面向学生举办的各类辅导班、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需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2、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资格证、从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考证培训班收费标准需报同级价格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批;3、面向社会和接受单位委托举办的其它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或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报同级价格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报送价格、财政部门短期培训收费标准审批(备案)的材料为:
(一)《湖南省大中专学校短期培训收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盖有单位公章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字盖章;
(二)学校从事某项短期培训业务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包含有教学课程和具体授课时数安排等内容的短期培训项目教学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