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教〔2010〕98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短期培训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短期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综字[2006]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由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
第三条 学校短期培训收费是指学校或其所属院、系、所、中心等,本着教育服务于社会的宗旨,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条 短期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收费和服务性短期培训收费。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一)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收费是指学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任务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指定人员短期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二)服务性短期培训收费是指学校举办、由学生和社会人员自愿参加的各类短期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研讨班、专题讲座等短期培训,按规定向接受短期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