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开展治理整顿。一是检查发现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业整顿,并加大后续监管和巡查力度。二是对未建立销售台账、向不具备经营运输条件的经营运输单位(车辆)销售充装二甲醚的生产企业,要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加大《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国家标准和《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质检执函[2010]35号)的宣贯力度,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四是对问题集中的区域组织集中整治。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督促落实进货验收制度。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对购进的液化石油气是否有二甲醚进行检验,对产品质量负责。二是引导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二甲醚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量和流向;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二甲醚批发单位要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每一批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销售渠道。三是推动气瓶充装单位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制度。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自9月1日起,各设区市质监部门检查发现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超过标准规定值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建立由省质监局牵头的本次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见附件1),适时召开例会,研究对策,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质监部门牵头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设区市质监、工商、安全监管、发改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积极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开展联合行动。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违法案件,要深入追查源头及流向,对本地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在外省份的,要及时向相关省份发出协查函。对违法企业要严格执行,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杜绝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四)严格信息报送,搞好分析。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一是各地质监、安全监管部门要于9月10日前将《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调查摸底报表》(附件3)和《二甲醚生产企业调查摸底报表》(附件4)分别报送至省质监局、省安监局。二是各设区市质监、工商、安全监管、发改部门要于12月10日前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质监部门应在报送总结的同时将《液化石油充装单位执法检查统计报表》(附件5)《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违法单位名单》(附件6)报送省质监局。三是各地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查办的大案要案等信息要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