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字楼、综合楼办公场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未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写字楼、综合楼等办公场所。
第三条 办公场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四条 办公场所应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写字楼、综合楼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三)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
第五条 每季度、每月和每周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等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以及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每日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明确巡查内容、巡查部位和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