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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第二十八条 在场所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抽查比率不少于10人;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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