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1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14届1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将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85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1430元;将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75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1260元。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调整后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搞好宣传、审批工作,按时将低保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