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试点。加快制订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发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发展农村房屋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的管理,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依法依规流转,农户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条件成熟的区、县(市)要积极进行试点。
(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按照《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要求,以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为基础,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并严格按照制订方案、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程序进行。
(五)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哈发〔2009〕4号)要求,对集体林地尚未承包到户的,要明晰产权;对已承包的,要依法完善;对已流转的,要依法规范。研究制订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投资融资、产业扶持等配套改革政策、措施,促进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一)建立让利于民的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参照试点工作经验,坚持让利于民、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各级农业、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畜牧兽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不得向农户收取各种权证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其他费用由区、县(市)自行解决。
(二)建立完善农村资产资源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监督机制。加强耕地使用和管理,完善保护机制;全面推行农村集体经济“三资”委托代理,完善资产资源管理机制;加大政务和财务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
(三)建立健全服务于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新体制。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适应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金融服务和投资方式,进一步拓宽农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
(四)建立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纠纷调处机制。市、区县(市)两级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农用地、林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产权纠纷调处机制,解决好农村承包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和房屋确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