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1、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改革主体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具体问题的决定权、资产处置权、利益分配权交给农民群众。特别是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群众意见分歧较大、民事纠纷较多等问题的处理,要坚持民事民议、民事民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维护和保障大多数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村要以屯(组)为单位,组建村民理事会,将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有一定威信,并熟悉掌握所在村、屯情况的人作为村民理事会成员,充分发挥理事会宣传引领、参与调查摸底、协助处理矛盾纠纷的作用。
2、妥善解决疑难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只组织不干预、只引导不拍板、只协调不做主”的工作原则,按照“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的要求,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民”,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对没有政策规定、应由村级组织决定的,由村级组织作出决定;对应由农户决定的,由村民理事会召集村屯户代表会议(参加会议的户代表数须占本村屯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进行决议。对历史遗留、正在处理或正履行法律程序的问题,暂不确权登记,作为个案处理。
三、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加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力度
(一)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用途不改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支持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实现规模化经营。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流转服务中心,畅通供需信息。在条件成熟的区、县(市)建立区、县(市)域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村土地流转担保公司,促进土地流转,保护农民利益。
(二)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积极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依法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条件成熟的区、县(市)要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