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物业属地区域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一)大力推进老城区旧住宅改造。将老城区旧住宅改造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力争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老城区旧住宅改造工作。通过危房棚户区改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和“平改坡”改造,夯实物业管理的基础条件,逐步向标准化物业管理过渡。
(二)重点抓好老城区旧住宅管理。对经过改造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开展工作,并负责组织卫生保洁、相关秩序维护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体系。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对因老城区旧住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偏低以及一些项目尚未收费导致物业服务活动无法正常开展问题,要从建立健全收费机制入手,按照质价相符、平等协商、保证基本运行成本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一套简易、可操作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办法。
(四)强化政策支持。
1.强化物业前期介入。支持区政府参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凡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支持区政府强化新建物业承接验收,凡未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的不得交付使用。
2.推行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交纳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保证金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专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管理、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置等。
3.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定期进行信用考核、评价,将违法、违约等不良行为及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对信用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禁止其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4.保证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建设单位按规定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独立成套房屋,具备水、电、气、热以及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项目交付使用时,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参与社会评审,对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未按规定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