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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的意见


  区物业主管部门在行使物业管理权限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须以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名义作出。

  (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物业管理职权。负责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落实本辖区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承接验收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信用等级初评等工作;召开联席会议,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协调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的物业管理职权。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等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对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管理服务,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二次加压供水等基础性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协调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健全完善以区为主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一)强化机构设置。各区政府要根据物业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要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编制、职数、经费和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行使下放物业管理权限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妥善处理因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信访投诉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立居住区“市、区、街”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对在居住区管理活动中出现矛盾纠纷、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请区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出现跨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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