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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的意见
(哈政综〔2010〕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完善物业运行机制,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速推进物业管理重心下移进程
  居住区物业涉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环境卫生保洁和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等诸多方面,抓好物业管理工作,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和群众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物业管理受起步晚、基础差等因素影响,目前管理体制不顺、市场不规范、服务收费标准偏低、老城区旧住宅失管失养等问题较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的要求十分迫切。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完善物业运行机制的核心是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中兴”战略、强化大物业管理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坚持以人为本、普惠民生的原则,着力构建以区为主体的管理体制、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合理的收费支撑体系和老城区旧住宅历史欠账补偿机制,努力开创物业管理的新局面。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落实物业区域属地管理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区长是物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负责抓好物业管理具体工作。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结合各自职责,具体行使以下物业管理职权:

  (一)区物业主管部门行使的物业管理职权。负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驻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驻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工作;住宅物业项目招投标备案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工作;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监督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物业承接验收备案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召集区联席会议;协助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做好本辖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和信访投诉(含市长热线、区长热线、数字城管“12319”服务热线)处理工作;参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社会评审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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