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居住区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居住区内破坏绿地,乱设摊点,烧烤物品,散烧原煤,乱涂乱画,私搭滥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主体结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拒不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在居住区内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场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九)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烟尘污染、噪声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价格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公共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价格公示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价行为。
(十一)工商部门负责居住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登记注册。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强电梯、锅炉的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推广、使用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安全运行。
(十三)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验、监测等工作。
(十四)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居住区内的公共服务工作。
居住区管理工作涉及的其他未尽事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
(一)建立居住区信访调处联动工作机制。以属地管理为依托,以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为基点,建立居住区信访调处联动工作机制。对居民来访、市长热线、数字城管“12319”服务热线以及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各类信访投诉,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及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解决;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管理范围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群众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居住区正常生活秩序。
(二)建立居住区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对于居住区内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日常监管以及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移交的事项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移交部门、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