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哈政综〔2010〕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现就建立我市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通过建立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建立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快速解决人民群众诉求,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通过建立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转变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提升居住区管理服务水平。
二、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全面加强居住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审核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标准配置情况,并在批准的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位置和面积。
(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房屋工程质量验收和庭院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时限履行保修义务;及时处理居民有关保修期内房屋工程质量和庭院配套建设方面的信访投诉。
(五)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完善居民自治。
(六)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居住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防盗、防抢、安全监控、区域保安、流动人口、犬类豢养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居民室内环境噪声,违规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车辆停放、防火救火、抢险救灾等工作,维持物业管理区域治安秩序。
(七)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环境保洁及绿化养护工作;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