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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法规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法规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删除。

  二、将《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交通规费缴纳”、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应缴规费”、第六十九条删除。

  三、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中的“征用”统一改为:“征收、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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