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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要求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四)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营口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强化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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