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营口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和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和市(县)区政府设立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机关、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市和市(县)区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