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检查范围
  (一)对我市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全年至少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监督其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二)对中药注射剂和其它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实施飞行和跟踪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
  (三)加大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委托或接受委托加工行为的监管力度。
  (四)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类监管,对评定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加大监督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五)掌握辖区内企业生产状况和动态,特别是要求长期不生产的企业要建立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机制。
  (六)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需要整改的,责令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药品GMP证书》,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予以通报。
  五、重点检查环节与内容
  (一)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保证、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的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情况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二)质量受权人制度: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生产企业是否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质量受权人是否履行职责。
  (三)质量保证部门:是否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成品处理等职责;是否具有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决策等质量否决权。
  (四)质量控制部门:是否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每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是否按实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接受委托方的选择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五)物料供应商: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及执行情况;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是否具有供应商印章;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六)物料管理: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是否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