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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在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干部群众在举行升挂旗仪式等集体活动或自发活动中使用国旗庆祝,极大地激发和抒发了我市各族各界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展示了全市人民深入实施“突破阜新”战略,积极投身转型振兴的良好精神风貌。但是,一些国旗由于使用和悬挂时间较长出现了破损、污损、褪色等问题,有些悬挂的国旗不合规格。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9〕8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回收工作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具体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回收的国旗,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要求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
  二、加强工作协调,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检、环保、综合执法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回收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依法使用国旗意识。各县、区人民政府,宣传、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广泛发动群众,加强群众监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确保国旗的依法使用。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期要精心组织,抓紧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集中回收处理,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2816772;联系人:刘红艳)。今后,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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