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的试点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明确部门责任。扶贫部门负责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识别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同时对扶贫战略和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民政部门负责在搞好农村低保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脱贫致富。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支持,以及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要会同扶贫、民政等部门及时核对农村残疾人有关情况,对农村有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贫困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三)加强队伍建设。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一批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人员从事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充实乡、村两级力量。
(四)搞好资金保障。自治区适当给各试点县安排工作经费,各有关市及试点县也要安排工作经费。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低收入农户管理扶持办法,对识别出来的扶贫对象,逐户落实帮扶项目和帮扶资金。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教育、卫生、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到户的项目资金时,要向扶贫对象倾斜。加强资金管理,强化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扶贫效益。
(五)加大督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考核。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考核扶贫对象的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对农村低保工作,重点考核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和规范管理程度。要组织有关单位,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本方案所称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扶贫对象,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