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筹备会议或其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得进驻宾馆、饭店准备材料。因特殊情况确需到宾馆、饭店准备材料的,应当由综合处提出意见报请主管财务的办领导或办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印刷费管理制度
(一)各处室日常工作需要印刷的材料,原则上由自己打印,确需交省政府办公厅文印中心印制的,应当填制《印制公文登记单》,经综合处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印制。
(二)公文文稿一般不得冠以加急、特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急、特急印刷的文件,应经承办处室分管领导签批。
(三)严格控制文件复印的数量和范围,文件的复印须经各处室负责人同意,与工作无关的资料不得复印。
第十三条 设备购置费管理制度
(一)各处室需要购置办公设备的,必须事先提出计划,由综合处编制经费预算,报请主管财务办领导批准。
(二)属于需通过政府采购批准购置的物品,要按照规定向财政厅申报,经财政厅批准后进行购置。
(三)属于专项款购置的设备,必须按使用范围和限额从严掌握,专款专用。购置手续和其它物品相同。
(四)设备购回后,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如属更新的设备,须先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燃修费管理制度
(一)公务车辆维修,实行通知单、定点维修和维修费一事一结制度。维修费用结算必须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杜绝支出漏洞。
(二)公务车辆在郑州市区内必须凭加油单到定点加油站对车号加油,其他地方加油费用不予报销。如到外地出差确需加油,根据过路费、行驶公里、出差日期等有关凭证一起严格审核。
(三)车辆的变价出售、报废或因其它原因发生的产权变更,须经主管财务办领导同意。综合处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冲减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费支出管理制度
(一)机关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进修等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国内参观考察费用报销,应由综合处处长或主管财务办领导签字审核。
(二)没有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机关正式工作人员,经所在处处长、综合处处长、分管领导同意参加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取得毕业证书后,机关报销学费的70%。参加其他各类学历教育的费用,机关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