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员增减、职务调整引起的工资、津贴等变动由综合处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公出差借款,须经综合处处长或主管财务办领导同意,借款数额由综合处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
(三)因公出差返回须在3 日内报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应说明理由。
(四)差旅费报销单下面只能附车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自带车的可附过路费票据,其他票据不得附带报销。
(五)副厅级以上领导的随行人员可同时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乘坐的,必须经主管财务办领导批准。
(六)因公出差或者进行公务活动时,应当使用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七)出差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节约各项开支。不得借出差、外出学习等名义游山玩水。旅游公司开出的票据及其他临时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八)司机因公出长途,也应当在返回七日内报账,报销单所附过路费票据应和出差的时间、地点一致。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一)属省政府法制办公务接待的客人,由综合处统一安排并按规定标准统一结算。
(二)接待工作要认真贯彻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严禁铺张浪费,私客公请。
(三)因特殊原因或在外地无法由综合处安排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并经主管财务办领导批准,事先未经批准发生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四)业务处室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安排的接待活动,事前要与综合处商议,综合处处长同意后由综合处负责安排。
(五)重要客人一般安排迎、送宴请各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费管理制度
(一)所有会议都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指定的会议接待单位和标准执行,控制和压缩参会人员与时间。
(二)以省政府法制办名义召开并由省政府法制办结账的会议,主办处室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人数、地点、规格告知综合处,由综合处编制会议经费预算,报主管财务办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会议费的各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会议经费预算标准执行。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会议标准,增加会议开支项目。
(四)会议所需办公用品,由会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经综合处处长同意审定后,由综合处派人统一购买,其他人不得擅自购买会议办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