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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
(豫政法综内字〔2009〕11号)


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七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规范和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相关职责。
  行政复议应诉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办接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和提出处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建议或意见、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的程序。

第二章 接待受理程序

  第四条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时限从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登记次日起计算。接收登记分当面递交登记、接收邮件登记、网上申请登记和传真等形式接收登记。
  行政复议应诉处建立处以下干部按周轮流接待申请值班制度和处级干部轮流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接待申请的各项工作,带班人员负责指导值班人员做好接待申请工作。
  综合处接收的传真、邮件等形式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及时报分管复议工作的办领导审签,办领导审签属于行政复议接待事项的,应于审签当日交行政复议应诉处值班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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