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全面编制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快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统一、有机衔接的公共预算体系。(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负责)
(十四)推进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整合运营体制改革,加快资产划转移交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加快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十五)积极发展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推进金融机构改革。(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十六)继续实施“引金入桂”战略,大力争取引进区外、境外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地方性商业银行和金融投资集团;大力培育和支持企业上市,探索建立北部湾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自治区金融办、北部湾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
(十七)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自治区金融办、银监局、财政厅负责)
七、推进城乡一体化体制改革
(十八)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办法,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并逐步从技术、政策上予以规范,制订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方案,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北部湾办负责)
(十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加快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推进华侨农林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侨办负责);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自治区林业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