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


  (二十四)探索和开辟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渠道。生物产业资金要突出人参产业方面的培育孵化作用,强化基金募集路演,扩大基金规模,力争完成首期5亿元资金募集,支持多种形式的基金加大对人参产业的投入。省担保公司要把人参产业作为扶持重点,为人参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信贷担保服务。相关市(州)、县 (市、区)要进一步搞好促进人参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平台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成立人参信贷专业担保公司,鼓励引导人参企业以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人参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信托投资债券等。选择一批优质企业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纳入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力争5年内有2-3户人参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利用参地、房屋等抵押贷款的新模式。鼓励参区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

  (二十五)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对企业从事人参初加工取得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人参精深加工企业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人参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人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人参加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