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0〕68号 2010年6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是我省深化财政改革、强化部门预算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管理,缓解目前财政资金供给不足的困难;有利于整合行政事业资产、盘活资产存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对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小金库”清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这项工作抓出成效。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担保等取得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经营实体(包括各类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取得的收益,将国有资产提供给所属单位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差价、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拆迁补偿、保险理赔以及其他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