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市、县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市、县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需求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和供应规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筹集力度。
(三)积极试点,稳妥推进。2010年,设区城市要全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措施机制,全面深入推进,力争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得到缓解。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市、县要在尽快摸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建设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四)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五)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