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查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0〕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全面了解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状况,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的和范围
通过自查,全面摸清融资平台公司底数和基本情况,促进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为下一步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融资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开展自查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2010年6月30日前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包括政府出资设立的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行业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中心)、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等。各级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中心)也属自查范围。各级学校、医院设立的事业性质融资平台,不属自查范围。
各级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由当地财政部门商当地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共同确认。
二、自查内容
主要检查摸清融资平台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情况。重点检查内容:一是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包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主管部门、股东情况、出资形式、资本金构成情况,以及风险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二是平台公司债务情况,包括债务类型、还款资金性质、融资规模、融资形式、抵押担保、融资投向、还款来源、资产负债率情况,以及偿债责任主体是否明确等。三是政府部门监管情况,包括政府对平台公司的管理方式、注资情况、担保形式、融资运作程序情况,以及注资、担保行为是否合规等。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结合本地和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逐户登记,如实填写《2009-2010年山东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统计表》(附后)。对只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不从事项目建设运营且还款依赖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要作详细说明。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类梳理,深入分析原因,作出具体说明。各市财政、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确保平台公司自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