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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7.积极做好入伍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8.较好地完成预征任务,预征数量、质量不断提高。
  (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征集工作的方针政策,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
  2.立足岗位,积极主动开展宣传发动、思想教育、组织报名、补偿代偿、后续服务等工作,成绩突出;
  3.服务意识强,任劳任怨,乐于奉献,满腔热忱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
  三、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证书。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评选程序及办法
  1.评选。评选工作采取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办法。市教委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组织评选,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1)先进集体:普通高等学校职能处室先进集体由市教委组织评选委员会评审,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市教委组织评选委员会评审并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公示。市教委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公示(附件3、附件4),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一并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评选原则及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先进个人评选指标向高校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要控制处级干部的比例,厅(局)级干部不在本次评选范围内。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遵照条件,保证质量,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监督。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核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按要求填写《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自荐)表》(附件1)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附件2)一式5份。附件1和附件2表格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要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申报先进集体的单位要按照评选条件上报3000字左右申报(自荐)报告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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