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舞蹈学院申请设立及变更函授教育辅导站的批复
(京教函[2010]406号)
北京舞蹈学院:
你校关于在福建和深圳设立函授教育辅导站及变更山东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请示收悉。根据教育部《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和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教高〔2003〕63号),经研究,同意你校在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和深圳世界之窗五洲艺术团设立北京舞蹈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将山东函授教育辅导站由山东省歌舞剧院变更为青岛市歌舞剧院。
你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做好函授教育工作。根据音乐教育要求,充分发挥函授教育便于在职人员学习的特点,切实负起对各函授教育辅导站的指导、支持、服务和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机制,强化教学管理,探索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逐步改造传统函授艺术教育的培养模式,保证音乐函授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