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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2010年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专项督查。今年6月份和三季度,省政府组成工作组,对各市(州)贯彻落实全国和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今年和“十一五”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和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等进行专项督查,对出现的突出问题,将采取“发点球”的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主要领导实施诫勉谈话。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和排查情况,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预警调控。做好工业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在6月底前制定工业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对能耗增长过快、主要污染物排放未得到有效遏制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动态监控。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和企业,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采取设备检修、生产要素限供、停止生产等手段,确保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

  (四)强化舆论引导。结合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工业节能减排杰出人物”、“企业浪费污染行为曝光专栏(台)”等系列宣传活动,加大对重大节能减排工程、示范企业和先进地区的个案宣传,对节能减排违法违纪行为和现象予以揭露和曝光,通过有效的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深入推动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问责考核。6月上旬,公布“十一五”前4年市(州)政府和239户企业工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适时发布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全省和各市(州)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公报,通报重点企业达标排放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情况、国家和省政府挂牌督办企业整治情况。到“十一五”末,对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对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适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其新建、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

  附件:1.2010年工业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工表

  2.四川省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略)

  附件1
  2010年工业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

工作

具体内容

时间要求

牵头

单位

参与单位

1

加快发展先进生产能力

推动支撑产业调整升级,实施省“7+3”产业发展规划和八大优势产业振兴计划,引导产业朝着节能减排方向实现集约化和清洁化发展,力争今年全省“7+3”产业工业增加值增速达20%以上。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制定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发展电机变频控制节电等30项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高效节能连锁装置洗衣机等30个节能环保产品。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

强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管理

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自今年5月5日起,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开展“双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专项清理检查行动,提出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在建或建成项目名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不予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停止供水供电。

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各金融机构、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3

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推动钢铁等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试点工作,引导企业编制形成对标整改方案。

2010年9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深化造纸、食品酿造等行业的工业废水治理,深化电力行业的燃煤电厂和钢铁、电力、非金属矿物制造等非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燃煤电厂,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电价、处以罚款。

2010年全面实施

环保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成都电监办

深化重点产业园区节能减排,培育2-3个节能减排示范产业园区,构建形成5-8个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

2010年11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市(州)人民政府

对全省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分级管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确保39户“国家千家企业”和200户“省百户企业”新增节能能力176万吨。

2010年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市(州)人民政府

加快钢铁、化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培育3-5户工业化和信息化有效融合的节能型企业。

2010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财政厅、市(州)人民政府

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抓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国家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力争粉煤灰等工业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提高10%以上。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推行工业清洁生产,深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和进入重点产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工作,培育20-30户清洁生产先进示范企业。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环境保护厅

3

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建立健全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动态档案,确保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达标排放率在90%以上、国家环保部和省政府挂牌督办企业按期完成污染源整治任务。

2010年全面实施

环境保护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民政府

围绕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组织实施100项工业锅炉改造、有机废水生化处理等重大支撑和重点示范项目。

2010年8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市(州)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一批工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减排重大技术研发与技术创新项目,确保安排下达的项目数或项目总投资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

2010年8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市(州)人民政府

在工业领域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设10个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2010年9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科技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市(州)人民政府

4

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市(州)、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明确淘汰时限和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逐级签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

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对在淘汰限期内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全面落实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等政策规定。

2010年全面实施

省发改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加大节能、安全、环保、质量等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质检局、省安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州),实行“区域限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不予办理或收回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排污许可证,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不予提供新增授信支持,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并对企业集团实施集团限批。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支持骨干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支持企业搬迁进入产业园区集中布局建设,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对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2010年9月底以前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其余淘汰任务应在省政府规定的淘汰时限内完成

省政府目标办

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解决好被关停和淘汰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开辟新的就业和再就业岗位,切实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2010年全面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5

全面推动能源生产消费结构调整

深化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确保今年全省水电发电量占比达60%以上。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成都电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在工业领域加快实施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确保到年底煤矿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回收利用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减少燃煤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环境保护厅、省煤监局、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年底新能源(不含水电)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达到1%以上。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发展分布式能源,培育形成2-3户分布式能源试点示范企业和1-2个试点示范产业园区。

2010年10月底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组织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并实施惩处措施。

2010年8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成都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和指导年综合能耗万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

2010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的能源计量统计体系确保能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统计局

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用电高峰期用电方案,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6

开展问题排查

围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落后产能淘汰情况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逐一查找分析问题和成因,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对策措施,将排查报告报省政府。

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各市(州)人民政府

 

7

实施专项督查

对各市(州)贯彻落实全国和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和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督查,对出现的突出问题,将采取“发点球”的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主要领导实施诫勉谈话。

2010年6月和三季度各开展一次

省政府督办室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监察厅、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

开展工业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2010年7月底以前完成

各市(州)人民政府

 

8

加强预警调控

开展工业节能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制定工业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各市(州)人民政府

开展工业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制定工业减排预警调控方案。

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环境保护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和企业,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2010年9月底以前完成

省政府目标办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市(州)人民政府

9

强化舆论引导

组织好工业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开展“企业节能环保杰出人物”、“企业浪费污染行为曝光专栏(台)”等工业节能减排系列宣传活动,形成深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舆论氛围。

2010年全面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市(州)人民政府

10

严格问责考核

公布“十一五”前4年市(州)政府工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2010年7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

公布“十一五”前四年239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统计局

发布2009年和2010年上半全省和各市(州)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公报。

2010年6月公报2009年指标,2010年8月中旬公报今年上半年指标

省统计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通报重点企业达标排放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情况、国家和省政府挂牌督办企业整治情况。

2010年7月底以前完成

环境保护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将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州)政府“十一五”总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实施严格问责,对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适当给予奖励。

2011年2月前完成

省发展改革委

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财政厅、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

组织开展“十一五”重点用能企业总体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实施严格问责,对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适当给予奖励。

2011年2月前完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统计局、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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