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对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个别文字表述和用语进行修改
1.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
七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三条中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修改为“商务管理部门”。
2.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三十二条修改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出售、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
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洪抢险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