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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三、
将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
四十三条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
四十条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
三十二条
第二款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
》第
三十二条
第(三)项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
三十条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
三十二条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
三十八条
和第
四十一条
第二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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