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将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用语“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一款
二、将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用语“征用”修改为“征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十一条、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