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职能部门自检和排查阶段(2010年6月-7月)。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进行自检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即查即改,并于7月中旬将自检和排查报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省里检查、抽查阶段(2010年8月)。省政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食品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督查和重点抽查。
(三)整改完善阶段(2010年8月)。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根据检查和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全面验收阶段(2010年9月)。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评价。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职责,细化监管内容,规范执法程序,依法严格有效监管。对于部分监管边界不够清晰的问题,即现行法律法规、原有法律法规及惯例都不能明确的问题,暂时按照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确定的职责划分执行,具体如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大案要案查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厂),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做好配合;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并有固定场所的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厂),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做好配合;早市、夜市及流动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及监督检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内、外,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前由农业(水利、畜牧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实施日常卫生监管;农药的登记、经营、使用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药的生产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严明纪律、严肃问责。在专项行动期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监察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暗访、督查。对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查处,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