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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浙江省境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并在浙江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七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申请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申请省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经备案确认后,联合发布,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或通过省经信委、省财政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其中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含);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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