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企〔2010〕23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宁波所属县市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第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符合国家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符合省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由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各市县也要根据财力可能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对未纳入国家和省支持范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参照国家和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