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2010〕4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该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对支持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典型做法、申请年度贷款发放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数额及增长幅度、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内容,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部门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幅度等情况,作为以后年度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季末贷款明细表(以上材料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以及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出具的审核材料(样本见附件2、附件3)。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2份)向省财政厅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县(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见财金〔2010〕42号附2)。为便于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的审核,县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报告应附上金融机构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转拨资金,并于拨付补贴资金后2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财政厅外金处,联系人:罗亭林;联系电话:0571-87058479。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