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农贸市场,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农贸市场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农贸市场,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农贸市场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八、未抽查到的农贸市场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九、农贸市场投入使用后,农贸市场产权方、使用方和管理方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
十、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主动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建设进行全过程指导,确保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建设高标准、高质量。
十一、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市、县商务部门应督促列入改造计划的农贸市场建设单位按照消防法规与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十三、市、县商务部门应要求农贸市场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确保消防工程质量。
十四、市、县商务部门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建设各项监管工作,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顺利进行。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