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表、汇总表(见附1、2);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集聚区的证明材料,以及承担项目单位位于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内的证明材料;
(五)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和实际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本省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等,正式下发通知布置下一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要根据本操作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11月底前正式行文将企业或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要认真进行审核和汇总,研究提出全省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当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申请安排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